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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公安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来源:京东新城(转载需注明出处) 日期:2020/2/7  点击:1067
责任编辑:刘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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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公安局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

管理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止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我市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凡来廊返廊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也可通过“京津走廊流动e家”微信公众号或“廊坊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中自助业务办理模块申报居住登记。

 

2.凡招用流动人口的用工单位或将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口的出租房屋业主、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自招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辖区派出所登记报告,也可通过“京津走廊流动e家”微信公众号或“廊坊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中自助业务办理模块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送信息。

 

3.凡从疫区来廊返廊人员,要尽快到当地居委会或村委会进行登记,尽量减少外出和聚会,并主动居家隔离自行隔离期间,如出现发热等异常情况,尽快就近到设有发热门诊的筛查定点医院就诊,采取有效防控措施。如发现疑似感染疫情的人员,要及时向社区和卫健防疫机构报告。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4.所有流动人口、出租房屋业主、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和用工单位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遵守疫情防控期间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好个人防护,避免危害他人健康和公共安全,积极配合政府和疾控、医疗机构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防控管理和调查统计工作。

 

5.凡不履行申报责任,隐瞒不报、漏报、弄虚作假或拒不配合相关部门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流动人口本人、用工单位、出租房屋业主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由属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和《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相关罚则依法依规从重进行处罚。

 

6.广大人民群众发现疫区来廊人员或与疫区来廊人员密切接触者,未按要求登记报告的,请及时报告卫健防疫机构或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廊坊市公安局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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